原告孔某与第三人吴某均是定海区小沙街道某村村民,两户南北相邻。去年3月,吴某因房屋老旧提出原址翻建。街道私人建房审批领导小组调查发现,吴某申请建设两层住宅,檐口高度为6.4米(不含地坪高度),缺少相邻利害关系人孔某同意建设的《协议书》。经街道、村委会协调,吴某与孔某一户就建设高度等事项进行约定,并取得《协议书》。去年9月,孔某发现吴某所建房屋栋高超过协议约定的高度,向街道城建部门举报。街道要求吴某停工接受调查。
去年9月,孔某向市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市政府第一次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撤销了市资源规划局颁发给吴某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吴某不服,向市中院提起诉讼。该案经协调,市政府主动纠错原行政复议决定并作出新的行政复议决定,即撤销吴某的建设工作规划许可并责令市资源规划局重新作出行政行为。对此决定,孔某不服,向市中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庭上,舟山市政府党组成员、新区总规划师周建军代表市政府出庭应诉。他针对本案事实争议焦点、复议程序合法性以及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等方面代表市政府进行了陈述和说明。
周建军表示:“通过参与庭审,我们能发现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促使其及时吸取经验和教训,提高相关行政制度建设质量和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也有利于增强执法人员的法律意识、改进执法人员的工作作风,切实做到严格执法,从源头减少矛盾纠纷。”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既是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法定义务,也是深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和依法行政工作的重要抓手,市政府领导带头出庭应诉对全面落实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起到了率先垂范作用,意义重大、影响深远。上半年,该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为87.4%,较去年同比提升25.3个百分点,高于同期全省平均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