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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0多吨焦炭限期复原,否则罚款100万元
        法院用一招“预罚款”增强执行威慑力

          近日,杭州市中院收到了山东某公司的一封“回复函”,称已经将2103.2吨焦炭搬回原位。同时还附上了山东某公证处的公证书,以及搬倒全过程的视频及照片。公证文书显示:从2020年6月6日7:30开始,在三名公证员的见证下,现场准备了15辆自卸车以及4辆铲车用于搬倒焦炭,总计装车97次,至当天14:45结束,总计耗时7小时15分。

          为什么要将2100多吨焦炭搬来搬去,还需要公证?
          杭州市中院执行局执行员沈海平说,因为一则“价值”100万元的预罚款决定书。
          2020年1月14日,杭州市中院执行局在办理一起案由为买卖合同的财产保全案件中,原告在起诉的同时一并申请财产保全,需保全标的也即诉争标的为堆放在山东某公司码头的95000吨焦炭。
          法院干警在收到保全材料后第二天即前往山东某公司码头实施查封,并要求该公司对堆放于该码头四个垛位的煤炭的数量、品质、规格进行清点及确认具体位置和范围,但该公司以种种理由不予配合。
          鉴于此,杭州市中院于1月15日依法向该公司送达民事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扣押)财产清单,并在现场张贴查封公告和民事裁定书,明确查封堆放于山东某公司码头四个垛位的95000吨焦炭,数量以清点和过磅时为准,品质以权威机构鉴定为准。
          之后,山东某公司擅自将其中某一个垛位的2103.2吨焦炭搬倒至自营堆场。这一做法已违反法律规定。
          6月3日,杭州市中院向该公司送达了预罚款决定书及限期恢复原状的通知,责令其在收到决定及通知之日起10日内将法院已查封的财产恢复原状,逾期法院将依照相关规定,对该单位罚款人民币100万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6月6日,在收到预罚款决定书及通知的第四天,山东某公司已将原查封的财产恢复原状,并书面保证,在收到法院文书之前,保证不对查封货物进行倒垛,保证不放行前述垛位上的货物出港区。
          焦炭搬倒过程中,原告已派人在现场察看;对于法院出示的第三方公证文书,以及对恢复原状结果均表示认可。
          据介绍,这是杭州法院在保全阶段首次适用“预罚款处理”。该院有关人士说,针对有能力协助执行但不依法协助执行的单位发出“惩戒预警”,以正式法律文书的形式将口头警告书面化,延伸了法律的影响力,增强了执行的威慑力,有助于建立“自动履行为主、强制执行为辅”的长效工作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