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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5亿元自动履行背后,法官付出心血知多少

          近日,在宁波市中级法院法官的见证下,宁波某投资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资公司”)向马先生(化名)支付了最后一期6000万元分红款及股权回购款,至此,此案1.15亿元调解款全额自动履行。之后,宁波中院向投资公司送达了自动履行证明书。有了这份“诚信证明”,这家公司在今后的经营、融资中可以获得较好的信用评价。

          20年前,马先生和好友赵先生(化名)等3人踏上了宁波这片热土,一起合伙设立了投资公司,该公司又先后投资成立了3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可是,经营走上轨道后,马先生却与另外二人产生了分歧。2015年4月至2018年3月,马先生以投资公司为被告,先后向宁波中院提起8起诉讼,诉讼请求包括要求确认与赵先生等股东之间的合同无效、行使股东知情权、投资公司向其进行利润分配等。加上二审以及执行,双方在宁波中院累计有14起案件。随着双方当事人积怨日渐深重,投资公司的经营也陷入了僵局。

          这批案件能否妥善化解,是对宁波法治化营商环境的一次考验。

          2019年7月底,承办法官经过多轮调解,一揽子调解了宁波中院正在审理的公司盈余分配、股东知情权、股权转让、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等6起案件,又协调了案件之外的股东退出、公司变更登记事宜。

          调解中,承办法官精心设计调解方案,灵活运用各种手段,切实保障了调解协议高度的可执行性和自动履行性,比如,在付款进度与股权转让、公司变更之间设置动态平衡机制;根据违约形态设置不同的制约机制;引入案外人担保机制;利用宁波中院账户的强大信用作为各方的履约平台等。

          最终,马先生与投资公司达成调解协议,其中一项重要内容是:投资公司需分4期支付马先生1.15亿元分红款及股权回购款。如何让投资公司主动履约,将诉讼对双方当事人带来的影响降到最低,也是承办法官一直考量的问题。为此,承办法官根据宁波中院《关于在全市法院全面推行自动履行正向激励机制助力执源治理的实施方案》的要求,在制定调解协议时,加强了违约条款和担保条款运用;在达成调解协议后,法官多次通过电话、移动微法院等方式联系投资公司自动履行,在督促的同时,一并告知投资公司自动履行后可以享有的红利以及拒不履行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

          投资公司表示一定会想办法调配资金,按约履行。前三期按约履行后,剩余最后一期6000万元的履行,恰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时期,承办法官提前1个月与投资公司进行沟通,并通知马先生提前来宁波隔离观察。投资公司按约将6000万元款项汇至宁波中院账户,次日,马先生根据调解协议约定,与投资公司及股东签署了相关协议,此案所涉事项全部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