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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省立法管理生活垃圾
        垃圾不分类,个人最高可处罚款3000元

          生活垃圾回收率如何提高、住宿场所一次性用品是否提供、快递包装如何改进……9月23日,《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提交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从源头减量、回收利用、分类投放等方面对生活垃圾管理进行立法。

          先行先试的浙江,是全国唯一在城乡全面推开生活垃圾分类治理的省份,从城市走向乡村,实现普遍深入推广。目前,杭州、宁波、金华等多个设区市已陆续制定或修订了生活垃圾管理的地方性法规或规章,不少地方做法已成为全省乃至全国各地可复制可借鉴可推广的经验。但是,目前仍存在对居民的强制性垃圾分类难以落实到位、公众参与度不足等情况。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事关你我他。《条例(草案)》规定,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是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主体,应按规定进行投放,单位、个人未分类投放的,由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实施的行政处罚将作为不良信息,记入有关单位、个人的信用档案并予以公开。

          近年来,随着电商、快递、外卖等新兴行业的蓬勃发展,塑料制品污染问题日益突出。对此,《条例(草案)》规定,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和有关服务提供者应严格执行有关限制过度包装的规定,减少包装材料过度使用和包装废弃物产生。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组织制定绿色包装地方标准。电子商务、快递经营者和从事外卖服务的经营者应优先使用电子运单、环保箱(袋)、环保胶带等绿色包装,积极回收利用包装物,并建立计价优惠机制,促进包装减量和可循环利用。

          对于日常酒店、办公场所中一次性消费用品的使用,《条例(草案)》进行了“叫停”,要求餐饮服务提供者不得在服务场所主动或免费提供一次性餐具,违者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最高处1万元罚款。宾馆、饭店、民宿等提供住宿的服务场所经营者不得主动提供一次性消费用品,违规者由主管部门按职责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最高处1万元罚款。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应带头使用有利于保护环境的产品、设备和设施,提高再生纸使用比例,减少使用一次性办公用品,不得在内部办公场所使用一次性杯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