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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首例涉伪劣口罩公益诉讼案在杭宣判
        3倍惩罚性赔偿款全用于疫情防控

          “被告蔡某、姚某支付赔偿款229200元,被告蔡某支付赔偿款594300元。被告蔡某、姚某向社会公众刊发警示公告、赔礼道歉声明,召回所销售的伪劣口罩。上述款项共计823500元,由公益诉讼起诉人代领后,转交依法成立的全国性公共卫生类社会公益基金组织,专门用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治的公共卫生公益事项支出。”

          3月31日,杭州互联网法院组成七人合议庭,在线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由杭州市余杭区检察院提起的蔡某、姚某销售伪劣口罩民事公益诉讼案。此案是新冠肺炎防控期间,全国法院审理的首例销售伪劣口罩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首例涉公共卫生安全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首例惩罚性赔偿直接用于疫情防控公益事项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2020年1月24日,蔡某经姚某介绍,在明知无生产日期、质量合格证及生产厂家信息的情况下,购买普通防尘口罩,并向他人出售,姚某从中获取“好处费”。经统计,已流入市场的口罩有9550个,销售金额为76400元。

          1月24日至1月31日,蔡某自行购买普通防尘口罩,并向他人出售。经统计,已流入市场的口罩有28400个,销售金额为198100元。

          经查,前述口罩已被销往湖北、广东、浙江等全国21个省市,用于物资捐赠、药店超市销售、单位保障、民众自用等。

          经鉴定,上述宣称具有病毒防护功能的口罩,实测过滤效率分别为6.5%、20.1%、8.7%,均不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对具有防护功能口罩应达到的过滤效率≥95%的要求,不具有疫情防护功能。

          杭州市余杭区检察院据此向杭州互联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蔡某、姚某发布警示公告、召回已销售商品、支付消费者购买商品价款3倍的惩罚性赔偿并赔礼道歉。

          法院经审理认为,两被告明知其销售的口罩不符合疫情防护标准,仍以虚假宣传方式对外宣传其口罩达到N95口罩防护标准,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危害社会公共卫生安全,依法应承担相应民事侵权责任。

          另据悉,余杭区检察院已对蔡某以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提起公诉。

          法官说法:

          惩罚性赔偿实质上是一种利用私法机制实现本应由公法担当的惩罚与威慑目的的特殊惩罚制度,惩罚的目的并非为了救济私人权益而是为维护公共利益。公益诉讼起诉人在消费领域为保护公共利益提起公益诉讼,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在符合该条规范要件的前提下提出惩罚性赔偿请求。加大对严重违法行为处罚力度,实行惩罚性赔偿制度,符合当前司法政策精神。本案被告主观上明显具有有意无视他人权益的恶性,其就已流向市场的伪劣口罩数额范围内承担3倍惩罚性赔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