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职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终止劳动合同后,那么,用人单位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是按照双方所签劳动合同约定的月工资来确定,还是按每月实发工资来计算……近日,杭州市上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裁决,单位按照劳动者每月应得的工资标准来计算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去年10月11日,务工者魏某被杭州某投资公司聘用,有签订劳动合同,合同约定月薪4600元。8月29日,因疫情等各种因素影响,公司准备缩小规模,精简人员,故人事找到魏某进行协商,后双方协商一致,公司与其终止了劳动合同,魏某在三日内办理工作交接手续。可8月31日,在办理工作交接时,魏某离职前工资已领取,但在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一事上,双方起了争议。魏某认为:公司每月都有工资支付明细银行流水,上面显示月实发工资为4800元至5600元不等,公司应按照其离职前12个月的实发平均工资为标准向其支付。但公司辩驳:应当以双方所签劳动合同约定月工资4600元标准来给付。公司态度坚决,双方争执无果未支付。后魏某便来到上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请求,要求投资公司按其月实发平均工资标准向其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仲裁委审理认为,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向劳动者支付一个月工资标准的经济补偿金。又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的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
综上,经济补偿金的给付标准,并不是以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月工资标准或实发工资为基数,而应以劳动者每月应得的工资作为基数。这里应得工资包括被扣减的,像代扣代缴的社会保险费、个人所得税、住房公积金等费用。就本案,公司主张向魏某支付协商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月工资标准按劳动合同约定月工资标准的理由不能成立,与法不符。且魏某主张按其月实发平均工资标准计算,要求公司支付补偿金,也是理解有误的。为此,投资公司应当按照魏某每月应得的平均工资作为计算解除劳动合同的支付经济补偿金标准。
最终,经上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裁定,投资公司向魏某按其解职前12个月的应发平均工资5492元标准支付协商解职经济补偿金。